中国智慧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智慧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Strategic Alliance of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in Smart Energy Industry”,英文缩写为SASE。
第二条 联盟是以加强智慧能源产业合作与交流、推进下一代互联网与节能减排事业融合发展为目的,由全国节能减排标准化技术联盟、中关村下一代互联网产业联盟共同发起,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与认证机构等单位组成,致力于推进我国智慧能源产业发展的非盈利性技术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工作基础是以联盟标准和相关国际先进标准为纽带,基于互联网开放模式,提供智慧能源开放平台,融合传统垂直产业链,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相关环节提供标准化的产品与服务,研发智慧能源解决方案,开展联盟标准的应用示范,推动智慧能源的广泛应用,实现合作共赢。
第四条 联盟的业务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工作暂由全国节能减排标准化技术联盟秘书处代行。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工作:
一、制定并发布联盟标准;
二、推动联盟标准向国际先进标准转化;
三、结合下一代互联网应用,提供标准化的智慧能源开放平台;
四、组织联盟成员开展相关示范应用工程;
五、组织联盟成员研发智慧能源解决方案;
六、组织联盟成员开展智慧能源大数据运营服务;
七、组织联盟成员开展新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八、为联盟成员提供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咨询方案、测试、认证等;
九、结合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与节能环保产业融合,通过技术交流、论坛、展览、杂志和网站等形式提供知识普及和专业培训;
十、代表产业链为智慧能源产业发展向国家和地方政府争取优惠政策和支持;
十一、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联盟采取成员制。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检测与认证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从事智慧能源产业工作的社会组织,凡承认本章程,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加入联盟。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自愿加入和退出联盟。
第九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承办联盟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积极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成员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联盟成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联盟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请联盟理事会批准;
三、办理成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单位证书。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联盟秘书处,并交回成员证书。如两年内不参加联盟活动、履行成员义务,即可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联盟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与成员代表大会同时举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召开理事会会议,由联盟秘书处建议,理事长批准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联盟的年度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成员代表大会;
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秘书处内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相关业务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使用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4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